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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我国的所谓礼的范围,特别广泛,过去又将礼治纳人法律的领域,这是和其他各国所不同的。……正名核实,不罚而威。
还有许多社会生活的信条,散见于群经之中,国父曾经归纳为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德。国内有些知识分子,痛定思痛,憎恶过去的礼治,还常常猛烈的抨击,以为是不开化的象征;更有荡检逾闲的分子,以为吃人礼教,非绝对打倒不可。四方有乱狱,则往而成之(注云:乱狱谓若君臣宣淫,上下相虐者也。《通鉴·前编·外纪》云:太昊时,有龙马负图出于河之瑞,因而名官,始以龙纪号,曰龙师,又命五官,秋官为白龙氏。《尹文子·大道》篇:法行于世,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,富贵者不敢怨贫贱;愚弱者不敢冀智勇,智勇者不敢鄙愚弱。
又曰臣下不匡,其刑墨。民权主义第二讲又说,个人不可太过自由,国家要完全自由。《诗经》子之于归,宜其室家;《孟子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,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,室与家的区别正自分明。
总括说来,亲属分类既以家族观念为依据,而表现在服制方面的亲属关系,又充分显出与家族制度的连系,因而儒家认为圣人之经纬万端皆从此始。《唐律》,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,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,得立庶以长,不以长者亦如之。除广义的株连外,与家族有关的,可从两方面看出:①家与家的连坐,公羊僖十九年[[21]]何休注梁君隆刑峻法,一家犯罪,四家坐之,可知春秋时代已有其事。开元十六年改敕诸户籍三年一造,实为现代户籍簿册的创造,其目的即在校察。
于是在义理上,一方面视家族为国家的缩影,以严密基础组织;一方面拟国家为家族的扩大,以发挥广大效能,这当然是由于糯家学说促成的。原来,嫁谓女适夫家,娶谓男往取女。
礼,可以说是广义的法,欲求民事方面的规范,舍礼殊难得其梗概。譬如说,民法亲属编既有关于家的规定,刑法分则里又有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规定,其他间接涉及家族关系的规定,不一而足。丁役本系赋人民的力,但也和户有关。学者认家族制度与宗法社会互为表里,似然而实不然。
明清律《田宅》篇凡欺隐田粮,脱漏版籍者,一亩至五亩笞四十,每五亩加一等,罪止杖[[12]]一百;其田人官,所隐税粮依数征纳;辑注一户以内所有田粮,家长主之;所有钱财,家长专之。进入专题: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家族制度 中华法系 。虽说族宗的余意,不时流露于家族方面,实际上究以近亲同居的家族团体为主。国事应统于一,家事亦同。
天子统诸侯,诸侯统大宗,大宗率小宗,小宗率群弟。后世各律虽对别居没有禁制,但仅以父母在,子孙不得别财异籍为限。
④在家族内,妻贵而妾贱。然在辽时,对于从坐的男女,年未及十六岁的,治以宫刑,仍付为奴,尚一度见之。
明,编黄册,百有十户为里,推丁多者十人为之长,余十户为甲,甲各有首。然明清,夫配边区,妻妾同遣,依然视为定例。元,内外大臣得罪就刑,妻妾断付他人,其后始废。唐并于武德六年创行户帐法,令天下户每岁一造帐籍。氏族制度由是发生重大变化,为家族制度铺下了一条平坦的前进道路。北朝,依《北史·齐后主纪》诸家缘坐,配流者所在令还,亦有此事。
若尊长在八十以上,十岁以下及笃疾,于法不坐者,归罪于次尊长。但一户的人,一人附籍,其余的人不附籍的,另从漏口之法。
在周的宗法社会里,天子以天下的大宗而居于上,家仅指卿大夫所治及天下民家而言。然则以反对宗法社会的论据欲否认家族制度的存在,未免有所误会!家族制度的演变,在其构成分子上,固然渐次由广而狭,后世各律也并未强制其必为大家族的共同生活,若所谓义门者然。
在婚姻的故障方面,譬如说,初时同姓不婚,继而同姓共宗不婚;初时外姻行辈不同,尚可通婚,继而唐永徽后类多禁婚。又,制鄙,三十家为邑,邑有司;十司为卒,卒有卒帅;十卒为乡,乡有乡帅;三乡为县,县有县帅;十县为属,属有大夫;五属故立五大夫,使各治一属,立五正,使各听一属。
汉,公府有户曹掾,州郡为史,主持民户事。汉宣帝时下令,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然而无论如何,我国现行法仍相当承认家族制度,却系事实。两税法行,虽免了力役征,但庶人在官的杂役仍存。
然在北朝反更严厉,北魏初期,大逆,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,且又立门诛名称,一人为恶,殃及族们,蹉跌之间,即至夷灭。《书·汤誓》予则孥戮汝,《泰誓》罪人以族,是知孥戮族诛,古已有其事。
从而已身所属的国又以父母国见称,《孟子》迟迟吾行也,去父母国之道也。在我国汉代或称做户头,但家长的称谓却极普通。
故族诛的范围虽狭,连坐的范围仍广。私法上妇女有其夫,子有其父,卑幼有其尊长,又各负有一定的职责。
按犯罪而族诛,不外仇视其家族之甚,斩草必须除根,免得死灰复燃。(一)何以言就刑名上为家族制度的探索在死刑中有所谓族诛,在体刑中有所谓宫,在罚刑中有所谓入官没籍,都和家族制度有关。娶妇的家既告祖庙,又以祭祀用的素冕亲迎,并于夕施席于正寝,皆所以表示与祖先同此婚礼。汉坐父兄没入官为奴,律已有明文。
现代法律,对于家族同居除用同居字样外,并以共同生活为称,而将同居、别居字样的重点用在夫妻的个人关系方面。《仪制》篇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,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,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,求归人侍者,并杖八十。
北齐有重罪十条,隋唐以后有十恶,都在不赦之列。因离婚为男家专用权,女子又以夫的家为家,就男子说称做休,就女子之身说称做出。
家族制度显示在刑事法上的,其例甚繁,殊难一一枚举,然只以刑名、坐罪、科刑、宥赦为例,也可探索其梗概了。于是在家户的延续方面,立嗣仍必取于同宗。